
据了解,协会商会中确实一度存在会长、副会长头衔泛滥,“官帽”满天飞的乱象。这种现象不仅扭曲了社会团体的功能定位,更侵蚀了社会团体的形象和公信力。乱象整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据观察,在协会商会的分支机构中,此类“头衔通胀”问题更加突出,是乱象的重灾区。
最近,民政部公布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作出了严格规范。
其中,针对目前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设置了与社会团体法人相同或相似的组织架构(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使用相同的负责人称谓(如会长、副会长等),造成社会团体法人与分支机构主体界限和权责范围混淆,带来管理风险的问题,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

另外,该《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还着重强调了印章的使用管理规范,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社会团体印章。”

制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实际举措,是社会团体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该《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利于破除“官本位”思想,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内部治理机制,强化权责对等原则,让头衔回归职责本质,让协会回归服务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