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某价格评估机构的咨询,因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书》未被法庭全盘采纳,当事人要求公司返还已收取的鉴定评估费用。
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应当返还?
想必此情形很多机构之前也曾遇到过、亦或在今后可能会遇到,为了让更多机构提高对此问题的法律认知,今天就与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涉案“鉴定评估费用”的性质。
“鉴定评估费用”是评估机构接受法院委托、提供智力劳动而应当获取的相应对价,是评估机构及人员实际发生或消耗的劳动价值,其收费的前提条件是已经向法院如期交付了合格的劳动成果—《鉴定评估意见书》。
其次,我们再对《鉴定评估意见书》的性质做一下分析。
它之所以称之为“意见书”,是相对于“结论书”而言的,说明它在法律上并非为“定论”,其性质仅为供委托方参考的专家意见。
根据我国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它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必须经过当事人法庭质证程序以后,供法庭审查判断使用,最终是否被法庭采信存在或然性。
换句话讲,这属于诉讼风险的一种,评估机构对此并无担保责任和能力。
综上分析,若当事人仅以《鉴定评估意见书》未被法庭全盘采纳为由,要求评估机构返还鉴定评估费用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但所有事物都应一分为二来看,那么评估机构是不是只要收到了鉴定评估费用就绝对的落袋为安呢?
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
淄博市价格协会法务部通过对当前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搜集整理,总结出如下需要退还鉴定评估费用的几大情形:
1.故意作虚假鉴定。
2.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提交鉴定书,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3.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无法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需要重新鉴定。
4.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
5.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综上可以看出,所有应当返还鉴定费用的条款都存在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即,只有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且导致需要重新鉴定的,才能构成应当退还鉴定评估费用的法定理由。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鉴定人义务】
第三十三条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及后果】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鉴定意见撤销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第八十一条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
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本文作者:
云金平
北京价格评估师协会会长
路好顺
山东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淄博市价格协会副会长